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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之企业管理篇(一)
延庆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高质量办理好每一个涉企案件的同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聚焦企业切身需求,对民营企业司法实务中多发的风险进行分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规定,针对企业管理作出在先风险提示,以期共同构筑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
01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02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国务院令第784号的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03发起人要督促共同出资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务必关注公司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公司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如果公司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公司可能要就公司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公司的合作伙伴追偿,但这无疑将增加公司的风险。
04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5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7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公司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公司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带来风险。
08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认定要求非常严格,建议公司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09收购公司股权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仅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不能禁止。受让或转让股权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殊约定,从而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10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引发纠纷。
11股权转让方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受让他人股权时,应审查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2不要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
公司对外负债,股东在未缴纳出资情况下,企图以转让股权来逃避出资责任已经行不通。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若转让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在受让股东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东仍然要对受让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13不能约定以公司资产
支付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款
公司属于盈利性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其人格、财产和责任均独立。股东之间约定以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会直接导致公司财产减损,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
14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股权变更登记
如果公司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公司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5认真审阅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建议公司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16妥善管理公司印鉴
公司应完善公司印章特别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印章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17关于子公司运营
民营企业大多是由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张,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若存在大量借款往来、人员身份混同等情形,可能会导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增加母公司经营风险。
18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
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的财产要清晰,财务要独立,账目要规范。要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能产生混同。否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公司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供稿:民二庭
文字:高雪雪 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