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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拟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评价机制
国资委就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拟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评价机制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为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国务院国资委即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准备工作,修订过程中,吸收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最新要求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安排要求。在征求了国务院国资委23个厅局和101家中央企业的意见后,形成《办法》。《暂行办法》共6章43条,修订后《办法》为6章51条,现公开征求意见。
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印发,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2021年9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其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目标要求,并细化为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思想观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切实强化科技兴安本质安全的“六个切实强化”的具体要求。
据了解,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暂行办法》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出资人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在工作中得到了检验。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亟须修订完善,以进一步加强出资人安全监管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敬看来,在安全生产方面,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安全生产法的“三必管”规定,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印发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规定,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指导职责,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杨敬进一步说,国资委在《办法》中牢牢把握了出资人定位,从出资人角度通过分类分级考核、通报约谈、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指导中央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既保障履行出资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又要力求不越位,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清晰地界定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出资人监管的关系。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也认为,《办法》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安全监管的延续,突出了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能定位。
主要有七个方面特点
据了解,《办法》主要有七个方面特点。
进一步突出分类分级管理。依据中央企业主营业务安全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动态管理,对不同安全风险程度企业提出不同的安全机构设置要求,在开展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时,充分考虑行业差异、企业差异及事故发生的责任情况,分类别、分责任进行扣分或降级,保证公平公正。
进一步突出全员安全责任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制,构建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进一步突出安全风险管控。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安全风险预防预判和防范能力。
进一步突出向事前预防转型。积极推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评价机制,以中央企业自评、国务院国资委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过程管控。
进一步突出防范重特大事故。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在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直接予以降级。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在年度考核降级基础上,对其任期考核也予以降级。
进一步突出本质安全建设。积极推动中央企业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中央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在安全隐患高发领域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进一步突出对员工的关心关爱。《办法》吸收了新安全生产法中的倡导性条款,更加注重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对企业员工的关心爱护。要求中央企业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止员工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职责定位。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不同于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是从出资人角度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办法》新修订内容始终把握出资人定位,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到位而不越位。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中央企业在安全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尤其是在深化并购重组、承包商以及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瞄准问题症结,提出政策性要求,切实推动企业“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从安全理念、责任体系、隐患排查、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方面系统提出要求,既有事前防范措施,也有事后处置要求,既有治标方法也有治本之策,体系化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办法》坚持了国务院国资委原有的职责定位,保留了原有分类分级考核管理模式,又创新性增加了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内容,并将事故通报约谈、风险提示警示等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制度,推动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生产出资人管理体系持续创新完善。
胡迟对《法治日报》记者说,《办法》的发布,可以更好地体现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来监督中央企业乃至整个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使国资委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央企可以更好、更有目的、更科学地来抓好安全生产,突出功能定位。往深层次说,抓安全生产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完成国有企业功能定位。
杨敬也认为,从当前《办法》内容来看,国资委更加重视人的生命安全、根据行业安全风险情况及时调整分类管理规定,核心加强了对“人”的管理机制,监督管理和专业指导并重,更加明显的是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力度。整体上看,《办法》对中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更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方式,这将更有利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更有效地解决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升中央企业安全水平,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编辑:王晨晖 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