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全国联考 | 在职学习 | |
增加人脉资源 | 教育部承认的名校证书 | |
教育部直属“211”院校 | 留服认证 |
企业经营治理方面需注意的20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安全稳定的发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也需要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治理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客户的利益,更与公司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资产,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如系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向公司交付。
2.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则可能被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继续缴纳出资、违约或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还有可能被公司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请注意股东的下列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
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认缴的形式,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形,尽管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4.审慎决定隐名投资、股权代持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股权代持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法律风险主要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如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将可能面临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股权的受让人、质押权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会受到损害。
5.原始出资或受让股权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在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一定及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收购他人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以免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6.转让股权应当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股权,否则可能要面对如下法律风险:(1)对其他股东承担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2)向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获得股权的股权购买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7.股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股东如果拟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或通知确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有不被保护的风险。
8.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原则上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要避免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应当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分开。如果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且无法区分,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注意避免下列行为:(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10.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具体行为要避免:(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11.避免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或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并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12.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股东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13.股东会、董事会要依法作出决议
贵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作出决议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规范进行。
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都可能面临相关决议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14.公司应谨慎合规地为他人提供担保
建议贵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慎重以公司的信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可能会使公司承担巨大的担保或赔偿责任,给公司的运营甚至存续造成不可预估的风险。
贵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请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决定担保事项,且遵照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
贵公司决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5.接受公司的担保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所以,贵公司在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建议一定审慎审查其他公司章程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决议机关、担保限额的规定,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章程规定的公司授权,否则,贵公司可能会因为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担保。
16.接受公司担保但未尽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被认定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并且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被认定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1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18.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善待中小股东,并注意保护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有助于企业的永续稳定发展。
贵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决议的,应当诚信地按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以经营恶化等理由抗辩无法执行决议的,可能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19.不履行清算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公司出现营业期满、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清算事由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切勿对清算责任故意逃避或置之不理,否则可能要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要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尽力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
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之间基于信任一起成立企业,在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
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一定要尽力协调解决公司内部分歧,慎重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可以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的方式使公司存续。但如果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也会面临被法院判决解散的风险。
来源:荥阳法院